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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测速:河南:未经省长批准,副省长不出席这些活动


近日,河南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从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工作纪律、廉政和作风建设等十一个方面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立下68条“规矩”。

  其中,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要减少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省长批准。

  未经省长批准,副省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豫政〔2023〕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省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省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八、省长离豫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各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产业基础、粮食生产、区位交通、人口规模和文化资源等优势,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构建内陆开放高地,打造制造业强省、农业强省,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奋力谱写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河南。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以便捷、高效、共享、优质为方向,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全面提升数治能力。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和防范化解,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司法厅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和英文译审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

  二十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提请省政府审议。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省司法厅负责对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三、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国务院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六)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八)讨论决定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省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专项会议、国家部委行业性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严控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凡需要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负责人参加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方案,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国家部委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省长、副省长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分管副省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省长事前报省长审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签发。

  四十五、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不能出席副省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省政府相应的副秘书长向分管副省长报告。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减少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省长批准。

  全省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八、省长的公务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提出建议,由秘书长签报省长。涉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与省委办公厅沟通对接,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

  副省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省长审批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服务领导同志的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

  未经省长批准,副省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省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副省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五十二、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豫政文件,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国务院、省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国务院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省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三、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长按分工签发。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省长认为必要的,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涉及省政府工作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豫外出,需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由省政府总值班室报秘书长,秘书长签报省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由省政府总值班室报秘书长,秘书长签报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七、除省委统一安排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责任编辑:李孟展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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